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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黔南州发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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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黔南州发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4-10-28 社会招聘

  1、督促落实人大代表关注的平塘县城排水沟堵塞长期得不到治理影响居民生活环境案

  2019年平塘县“两会”期间,县人大代表指出,县金盆街道新市路(老城区原县医院出口处)排水沟被淤泥堵塞,部分水沟盖板断裂,长期得不到整治,严重影响附近群众的生活环境,建议有关部门整治排水沟。经研究,县政府将该建议交由县综合执法局办理落实。事后,综合执法局书面向人大代表回复办理落实情况,需资金到位后才能改造。后因机构改革,致使该建议一直被搁置,未得到一定效果落实。期间,不少群众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但始终未得到解决。

  2020年3月12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情况后,立即将该问题纳入监督范围,并邀请人大代表一同前往实地查看,发现该处排水沟被污泥堵塞,且无盖板掩盖。经调查,由于排水沟堵塞、无盖板掩盖,该处一直处在晴天臭气熏天,雨天污水溢出污染街道的状况,过路群众需疾步通行、掩鼻而过,极度影响人居环境。

  2020年3月19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向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维护被损毁的排污设施,还群众一个清洁、干净的人居环境。

  检察建议发出后,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将办理落实情况作为监督重点来抓,紧盯办理落实情况不放,切实把检察建议落到实处取得成效,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格外的重视,派专人立即现场核查,制定整治方案并落实到位。现该地排水沟内堵塞物已疏通,外部加盖了盖板,在老医院职工宿舍围墙外新增了一条明沟并盖上盖板,群众生活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2018年4月17日,都匀市自然资源局出让一宗位于都匀市振华南路东侧、好花红路南侧国有土地给都匀市恒大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面积47180.30平方米,出让价款13403万元,按合同约定都匀市恒大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6月2日前缴纳一期土地出让金6702万元,而截止2019年3月该公司仅缴纳了20%的保证金2671万元,仍有4031万未缴纳,且已逾期9个月。

  2019年3月27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向都匀市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及时追缴都匀市恒大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发出检察建议后,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进行事后追踪,随时跟进都匀市自然资源局的追缴进程。

  都匀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格外的重视,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并于2019年6月4日作出书面回复。该局通过多次电话、下达书面通知、约谈竞得人等多种方式向都匀市恒大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缴拖欠土地出让金。2019年7月19日,成功追缴第一期拖欠土地出让金4031万元及2019年5月2日到期的第二期拖欠土地出让金6701万元,合计向都匀市恒大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拖欠的土地出让金10732万元。

  2020年3月13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在开展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中发现,位于罗甸县凤亭乡的蛮瓦支部旧址历经风雨侵蚀,存在被毁损、被破坏的风险。支部旧址门口存在地面板砖脱落、凹凸不平,门上牌匾字迹模糊不清,屋顶长满杂草,室内漏水,房梁脱漆,未配置消防设施等相关问题。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线日立案并迅速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凤亭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部门,存在未积极履行职责的情形。2020年3月24日,该院依法向凤亭乡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乡政府依法履行保护职责,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对蛮瓦支部旧址进行修缮与保护,确保文物得到一定效果的保护。2020年5月24日,凤亭乡人民政府书面回复该院,向县文旅局争取了2万元修缮资金,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该处文物得到了有效保护。

  2018年10月21日,李某顺、熊某富电话联系贵州省安龙县德卧镇大水井村的熊某祥,得知其居住地有猴子,熊某富、李某凯遂骑摩托车携带自制的网先到安龙县德卧镇大水井村熊某祥家。10月23日,熊某富电话告知李某顺在大水井村山上发现猴子,李某顺、罗某便骑摩托车赶到熊某祥家与熊某富、李某凯汇合,并邀熊某祥合伙猎捕猴子。后由李某顺负责安网,其余四人在网的四周路口看守、驱赶。2018年11月3日早上,李某顺等人猎捕到17只猴子后便电话联系杨某强,双方谈好以每只猴子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交易。后杨某强叫其儿子杨某坤驾驶牌号为贵JCC187的轿车从罗甸赶到熊某祥家。当晚,杨某强将17只猴子装车并欲运往独山销售。2018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杨某强、杨某坤驾车至罗甸县龙坪镇简坪坳时,被罗甸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小组查获。

  经鉴定本案被猎捕、出售的17只猴子系猕猴,属于重要的生态环境资源之一,是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同时还被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兽类》易危种,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08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低危(LC)。

  2019年6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邀请贵州大学生物多样性与自然保护研究中心教授就被猎捕的猕猴在全球、我国及捕获点的种群大小与珍稀濒危性、犯罪行为对生态系统及当地猕猴种群所造成的破坏与价值损失、生态恢复所需要的经济成本等3个方面做专业论证,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同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武汉市知意行正农业科学研究院对以上被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其生态资源修复费用进行检验确定,鉴定意见为:1、李某顺等人非法猎捕、销售17只猕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76500元(人民币);2、其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为8030元(人民币)。同时,因考虑预期死亡率等因素,需要另外购买2只猕猴(1只雌猴,1只雄猴)一起放归,并在放归前进行检疫。

  2019年7月26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向荔波县法院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非法猎捕、出售、购买、运输猕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6500元、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8030元;鉴定费人民币33000元,同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荔波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求。

  2019年10月29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在与广西天峨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两长”巡河过程中发现,广西天峨县与贵州罗甸县凤亭乡共有的红水河水域交雨河段内有大量白色垃圾漂浮在水面上,对两县共有红水河段水域水体造成了污染,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了侵害。罗甸县凤亭乡人民政府作为该区域的属地政府,对该河段负有管理与保护的职责。

  经调查,该白色垃圾漂浮物系天峨县下老乡渔民在拆除网箱后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因未及时采取比较有效处置措施导致该白色固体废弃物四处飘散,有一部分随飘到罗甸县河段内,至今未有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对两县共有河段水域水体造成了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到侵害。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红水河交雨河段内所漂浮的白色垃圾虽不是罗甸县所制造产生,但该河段属于两县共有水域,河水是一体的,只要不及时进行清理,将对两县的水体都造成污染,侵害两地的社会公共利益。该院逐与天峨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沟通,经协商一致认为,两院可同时针对这一情形分别向各辖区内的属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2019年11月21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向罗甸县凤亭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乡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与广西天峨相关的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对漂浮在水面上的白色垃圾进行治理。

  2020年2月18日,凤亭乡人民政府书面回复罗甸县人民检察院称: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明确了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及时组织乡镇安监站、派出所、水务站、海事所有关人员开展了辖区水域排查治理,同时聘请群众及租用船只对交雨河段漂浮物打捞上岸,经与广西天峨县下老乡人民政府的对接,两乡人民政府及时对相关河段漂浮物打捞清理完毕。2020年2月19日,经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回访并向当地民众了解得知,河面上的白色垃圾漂浮物确已清理完毕。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都匀市文峰酒店路段消防车道长期被个体茶叶摊位占用,都匀市京都广场路段、都匀市西苑大厦路段消防车道长期被私家车占用、堵塞,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后门路段、黔南州林业局北侧中大逸峰小区路段未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对单位或居住小区内的消防车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都匀市消防救援大队未对上述消防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020年3月30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向都匀市消防救援大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单位依法对涉及小区、路段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都匀市消防救援大队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向都匀市人民政府汇报,提请都匀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将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整治行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整治内容统筹开展。2020年5月7日,都匀市人民政府召开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专题会议。会上,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就向都匀市消防救援大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情况做了说明,并建议各职能部门联合履职。会议议定,都匀市各职能部门按照《都匀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职责,开展集中整治,并结合实际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同时,由都匀市政府办牵头,成立了由都匀市政府副市长为班长的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包括都匀市消防救援大队、都匀市应急局、都匀市综合执法局、都匀市住建局、都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都匀市自然资源局、都匀市市场监督局及都匀市各街道、办事处。专班按照“一个小区(路段)、一个策略、一个解决方案”的原则,将检察建议提及的路段作为重点路段开展联合执法整治。2020年5月25日,都匀市消防救援大队向都匀市院作出书面回复,共开展检查、联合执法38次,劝离255辆机动车、24个摊位,对109辆车进行行政处罚。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回访,检察建议中指出的有关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独山县下司镇峰洞村原铁路建设项目取料场已荒废多年,无人治理。经调查,该采石场是1952年至2002年修建贵州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时的砂石取料场,废弃后一直未得到一定效果治理恢复。2015年,独山县下司镇峰洞废弃采石场被列入《贵州省黔南州独山绿色三年行动计划》治理项目,项目责任人为独山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单位为独山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10月11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实地调查,发现独山县下司镇峰洞废弃采石场打砂机械设备尚未拆除,废弃采石场山林和植被破坏总面积约52.98亩,一直仍未得到一定效果治理,对周围生态环境能够造成一定影响。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3日向独山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对下司镇峰洞废弃采石场进行复垦。独山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格外的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该废弃采石场的复垦工作。2017年12月29日,该废弃采石场复垦复绿通过了林业局的验收,实际复垦面积52.98亩,场地平整25000平方米,挡土墙堆砌长350米,共计136.5立方米,客土12500立方米,草籽种植600千克,无患子种植6263棵,爬山虎种植1500棵。

  谷江生活垃圾污水直排谷江河污染都匀市饮水水源地情况经新闻新闻媒体报道后,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多次深入到谷江村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到都匀市城市生活饮用水唯一集中水源地的茶园水库系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流入茶园水库的水源是由谷江河系清水江水系,由沅江发源,流经谷江后,河流经茶园水库段称茶园河,为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同时查明,现水源保护区谷江河沿江的2、3、4、5、6、7、8组村民,生活垃圾污水未经集中处理,形成多处排污口,直接排放到了谷江河流,排出来的水,有泡沫及可见渣滓,甚至谷江河中还有部分村民倾倒的生活垃圾,对水源造成了污染,饮用水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且经中央环保督查后也未得到一定效果整改。在实地调查的同时还发现沿河3、4、5、6组,有都匀市环保局及水务局各建零星的5个污水处理厂,但均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形同虚设,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3日向都匀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都匀市水务局对污染谷江河饮水水源地的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职责,消除饮用水源地饮用水安全风险隐患。2018年9月30日,都匀市水务局函复称:已履行对谷江河饮水水源地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初步建设,在谷江河沿岸建设60M3/d污水处理设备1个,30M3/d污水处理设备2个,80M3/d污水处理设备1个。并采取一体化城乡生活垃圾污水高负荷地下渗滤处理设备工艺,按处理达国家一级A标准水质排放。增加村民房前屋后的污水管网敷设等;二是修复完善。新建洗菜池226个,新建检查井165座。工程量已完成总量的97%;三是增设污水收集处理站。全方面覆盖污水收集。建成污水处理收集站6座,污水处理建设规模80M3/d,污水管网建设规模12424M,检查井262座。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回访,检察建议中指出的有关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郭某长期在都匀市育英巷农贸市场经营水产品批发部,为了使店内鱿鱼卖相新鲜,增加鱿鱼销量。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都匀市长乐化工经营部多次购买次硫酸氢钠甲醛,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在其经营的店内,多次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对鱿鱼进行浸泡,共浸泡600斤鱿鱼后以13元一斤的价格全部用于销售,销售总金额7800元。2018年3月16日水产品批发部销售的鱿鱼被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该局将郭某水产品批发部内提取的鱿鱼送至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检验结论为:鱿鱼内检测出对人体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次硫酸氢钠(甲醛)成分。

  2018年12月3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郭某支付鱿鱼销售款10倍的赔偿金78000元,并在黔南州州级媒体上赔礼道歉。2018年12月27日,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禁止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6000元,并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018年10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媒体上发现多家媒体频繁曝光一些大型超市和知名商家销售假冒“阳澄湖”大闸蟹,损害消费者权益,并形成“黑色”利益链。针对这一现象,该院立即对罗甸县的农贸市场、水产销售门店及大型超市进行排查,发现以“阳澄湖”大闸蟹为卖点的,县域内只有永辉超市。经调查,该超市不能提供能够真的“阳澄湖”大闸蟹的进货单据、运输单据等证据,并承认卖的并非“阳澄湖”大闸蟹。永辉超市作为家喻户晓的大型超市,用不明螃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欺骗消费者。消费者用来买“阳澄湖”大闸蟹的钱,换来的却是来路不明的蟹种,这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4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认真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积极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并对永辉超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做处理。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了永辉超市的卖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