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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垃圾焚烧区域标准排放限值收严13项目将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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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垃圾焚烧区域标准排放限值收严13项目将受影响

2024-11-06 行业资讯

  环卫科技网讯,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区域标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830-2024),标准在国标GB18485的基础上收严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和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二噁英类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了氨排放控制指标。

  陕西省关中地区包括西安市(含西咸新区直管区)、宝鸡市、咸阳市(含西咸新区共管区)、铜川市、渭南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韩城市所辖的行政区域,现已有13家生活垃圾焚烧厂建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垃圾焚烧行业成为陕西省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

  目前,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仍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该标准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的排放限值较为宽松,远低于同类型的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中限值,行业存在比较大的减排空间。

  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监测、污染物达标判定和实施与监督。

  标准适用于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监督管理。

  标准不适用于村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村镇生活垃圾是指村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废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态废料。尤其是距离城市(县城)终端处置设施50公里及以上或生活垃圾运输时间1.5小时及以上,且不具备城乡一体化处理条件的偏远村镇的生活垃圾。村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是指通过热化学过程处理村镇生活垃圾的设施,包括热解(裂解)气化焚烧设施和直接焚烧设施。

  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相比,本次着重关注焚烧烟气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对其排放限值进行了重点管控。结合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特点及污染防治水平,在国标的基础上收严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和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二噁英类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了氨排放控制指标。

  新标准实施后,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现有工艺能够完全满足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之外的其它污染物排放限值,技改主要围绕脱酸、脱硝设施进行。脱硝处理设施通过优化SNCR系统、调整燃烧工况、新建PNCR或烟气再循环系统可满足新标准要求;脱酸处理设施现有工艺均为“半干法+干法”,无需大规模技改,但需逐步加强运行管理。

  标准施行后,可削减关中地区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SO2减排量736.5吨/年,削减比例52.6%;NOx减排量2348.1吨/年,削减比例为53.7%;颗粒物减排量210.1吨/年,削减比例为60.0%。

  根据对关中地区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控制措施的调研结果,大部分企业需进行烟气治理提升改造,考虑此过程中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时间,企业要一定的期限完成技改,实现污染物控制水平的提高。考虑技改投资紧张、后期运行成本增加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多因素,不同所属地及单台设计处理量的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执行时间不同。

  自2025年4月15日起,现有位于城市(市区)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和位于县级市、县城的单台设计处理量不小于7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执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自2027年4月15日起,现有位于县级市、县城的单台设计处理量小于7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执行标准规定的限值。